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四项资质资格(以下统称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为做好资质认定工作,经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电子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资质认定工作,成员名单见附件。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及资质办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二、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安排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电子联合会正式启动资质认定工作。为保障资质认定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决定设立资质认定过渡期,时间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过渡期内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1、在过渡期内,资质认定工作原则上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有关文件和原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到行政审批事项的部分在过渡期暂按联合会资质办制定的工作流程办理。具体办法由联合会资质办另行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含单位和人员)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其中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期满的,在2014年12月31日前视为持续有效,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可继续参考选用。上述有效期满的证书持有人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换证。 3、为推动行业持续发展,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良好市场秩序,过渡期暂不受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升一级资质的申请。一级资质到期换证和其他工作按要求正常进行。 4、资质认定工作启动后,电子联合会将启用加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专用章的新证书。 5、有关资质认定的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由联合会资质办另行通知。 三、资质认定工作的要求 资质认定工作对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和监理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推动系统集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联合会资质办及相关工作机构将加强自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社会各界对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增强为企业和用户服务的意识,坚持资质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做好资质认定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合会资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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