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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过渡期内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3/12/25

关于过渡期内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

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正式启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含项目经理资质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四项资质资格(以下统称资质)认定工作,并设定资质认定启动日至2015331日期间为资质认定过渡期。现就过渡期内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定工作文件和相关规定

(一)资质认定工作原则上仍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原部资质办)以及原信息产业部、原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发布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办理。

(二)有关文件和规定中涉及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事项的部分由电子联合会办理。

(三)有关文件和规定中涉及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部分,由当地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出具推荐意见。

当地目前无资质认定地方机构的,原则上由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称集成)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以下称监理)行业相关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以下称相关行业组织)出具集成资质或监理资质推荐意见。

当地目前无资质认定地方机构的,原则上由集成资质和监理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称监理工程师)资格推荐意见。评审机构应按以下范围出具推荐意见:

1、具备集成三级、四级资质评审资格的地方级评审机构,出具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推荐意见。

2、具备监理丙级、丙级(暂定)资质评审资格的地方级评审机构,出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推荐意见。如果申报单位当地无监理资质地方级评审机构的,由原部资质办认定的部级评审机构(以下称行业级评审机构)出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推荐意见。

二、资质认定工作流程

(一)资质新申报和换证

1、集成一级、二级资质和监理甲级、乙级资质

(1)申报单位向行业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评审机构依据评定条件和评审规范,经过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环节,向申报单位出具评审报告。其中,见证评审实施单位对现场评审环节实施见证。

(3)申报单位通过评审后,向注册所在地的资质认定地方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出具推荐意见。

(4)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向联合会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报告及推荐意见;见证评审实施单位向联合会资质办提交见证评审报告。

(5)联合会资质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其中,新申报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需在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答辩。

(6)对通过新申报监理甲级资质专家评审的单位,在联合会资质办工作网站公示10天。

(7)联合会资质办将专家评审及公示结果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审批。

(8)向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加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专用章的新证书(以下称新证书)。

2、集成三级资质、四级资质和监理丙级资质、丙级(暂定)资质

(1)申报单位向注册所在地具备相应评审资格的地方级评审机构或行业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评审机构依据评定条件和评审规范,经过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环节,向申报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3)申报单位通过评审后,向注册所在地的资质认定地方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出具推荐意见。

(4)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向联合会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报告及推荐意见。

(5)联合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

(6)联合会资质办将评审结果报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审批。

(7)向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新证书。

3、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1)由人员所属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资质认定地方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资质认定地方机构依据评定条件审核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提交联合会资质办。

(3)联合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

(4)联合会资质办将评审结果报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审批。

(5)向通过审批的人员颁发新证书。

(二)资质证书的遗失补发、变更和注销

1、单位资质

(1)由申请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资质认定地方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并提交联合会资质办。

(3)联合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批。

(4)通过审批后,申请资质证书遗失补发和记载事项变更的,将补发或换发新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申请资质证书注销的,证书予以注销。

2、人员资质

(1)由申请人员所属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资质认定地方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并提交联合会资质办。

(3)联合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批。

(4)通过审批后,申请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的,将补发新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申请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变更的,在资质证书变更记录栏内记录变更事项,并加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专用章;申请资质证书注销的,证书予以注销。

三、资质认定暂停前已受理申报的处理

(一)原部资质办已经受理的资质申报(含新申报和换证,资质证书的遗失补发、变更和注销),启动资质认定后,由联合会资质办继续完成审批。

(二)已通过评审机构评审的单位资质申报(含新申报和换证)及资质证书的遗失补发、变更及注销的申报,如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已受理但尚未初审或审批的,启动资质认定后,申报单位应尽快取回相关材料,并按资质认定工作流程继续完成推荐和提交申报材料的工作。

(三)已通过评审机构评审的单位资质申报(含新申报和换证),如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尚未受理,启动资质认定后,无需重新进行评审,按资质认定工作流程继续完成推荐和提交申报材料的工作。

(四)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已受理的人员资质申报(含新申报和延续换证,资质证书的遗失补发、变更和注销),启动资质认定后,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应尽快联系当地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材料交接,并按资质认定工作流程继续完成审核、汇总和材料提交工作。

四、资质证书

(一)资质证书的有效性

1、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2、2014215日至20141231日期间有效期满的单位资质证书,在20141231日前视同为持续有效,在20141231日后未完成换证工作的,予以注销。

3、2014215日至20141231日期间有效期满的个人资质证书,在20141231日前视同为持续有效,在201412月31日后未完成延续换证的,予以暂停。

4、2014215日前到期且暂停时间不足一年的人员资质证书,暂停期由12个月延长至22个月,暂停期满仍未完成延续换证的,予以注销。

5、资质证书的有效性可在电子联合会网站(www. citif.org.cn)或联合会资质办工作网站(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ecm.gov.cn)上查询。

(二)资质认定工作启动后,各项资质的新证书名称仍然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时使用的资质证书名称。证书加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专用章。

五、资质认定的指导和监管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对划转行业组织的资质认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为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联合会资质办及相关工作机构在资质认定过程中应做好以下事项。

(一)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在出具集成资质、监理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监理工程师资格推荐意见后,将推荐情况报当地地方行业主管部门。

(二)联合会资质办在组织召开集成一级、二级资质和监理甲级、乙级资质换证专家评审会,以及集成二级资质和监理甲级、乙级资质新申报专家评审会前,将上会单位情况报资质认定指导和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以下称监管部门),并请监管部门人员参会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联合会资质办在专家评审会结束后,应将评审会的评审情况和结果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评审程序和结果的有效性。其中,对通过新申报监理甲级资质专家评审的单位,须在监管部门确认后在联合会资质办工作网站公示。

(四)联合会资质办应将以下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提交监管部门确认后,连同监管部门确认意见报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审批。

1、集成一级、二级资质和监理甲级、乙级资质的换证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

2、集成二级资质和监理甲级、乙级资质的新申报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以及监理甲级资质的新申报公示结果;

3、集成三级、四级资质和监理丙级、丙级(暂定)资质的资质评审会结果;

4、人员资质的资质评审会结果。

(五)联合会资质办应将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资质审批的最终结果报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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