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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材料的格式规范:
 
一、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1、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2、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
  3、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4、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为一份.

二、各类申请的文件交存要求

1. 按照要求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2. 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 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 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
  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 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 鉴别材料
  (1)源程序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4.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 源程序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 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 目标程序前、后各连续的30页,和源程序的任何部分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5. 申请人可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6. 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
  (1)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①“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②“受让”指通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转让后,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受让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提交依法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证明.
  ③“承受”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如:改制)、终止(如:合并),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提交的著作权承受证明:

著作权承受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变更证明;国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机构的行政批复.

7、版本说明
申请登记软件 V1.0 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应提交版本说明.

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 (试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凡在北京市登记的软件产品均应符合本规范.
1 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由下列三要素构成: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品牌 + 产品用途与功能 +"软件" + 产品版本号
  具体表示为: X…… X…… 软件 VXX.XX
  定制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
  品牌+客户单位名称+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 产品版本号
2 品牌
  品牌中必须包含软件产品企业标识,同时可含有产品标识,并可应用外文字母或拼音字母,在品牌中不可单独出现 "中国" 、 "中华" 地方名等字样及其它专有名称.
3 产品用途与功能
  在本段中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适用行业、用途与功能,不能笼统模糊,不准用全字母表示,如出现缩写必须用括号括上.产品型号可放在产品用途和功能前面不需加括号.国际公认的名词如 LINUX 、 WINDOWS 等可在该段中出现,不需用括号.
4 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名称中,必须表明VX.X字样的版本号,其中 X 必须为具体数字.
5 软件产品外销时,软件产品名称可应用全外文.
6 过去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软件产品名称在软件产品登记时备案。
7 本规范自2003年2月开始试行.
8 本规范由北京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最终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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